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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股东结构(股权结构有哪几种类型)

时间:2022-10-05 19:33

   谁有日本罗森便利店的商品结构,急用

  饭团寿司,盒饭,三明治,意大利面,荞麦面乌冬面中华面,沙拉,煮菜,汤,烧烤,煎炸,关东煮,包子,甜甜圈,咖啡,甜点,罗森特制食品专柜,饮料(冷热饮,奶制品),零食,冰激凌,日式糕点,酒类,玩具,文具,资生堂化妆品专柜,报刊杂志。

  罗森贝克的学说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该学说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罗森贝克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立法者在立法时,已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实体法中进行了考虑和安排,学者只须将全部民法的法条进行分析,就能够发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由于该学说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析、归类来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所以德国学者称其为规范说。 其二,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罗森贝克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补足支援关系和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这里的相互排斥或对立并不是说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而是指法规中既有发生权利的规范,也有妨碍权利的规范或消灭权利的规范。按罗森贝克的解释,实体法的无数法律规范可分为对立的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被称为基本规范或请求权规范、主要规范、通常规范。另一类规范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应的、妨碍权利产生或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被称为对立规范。对立规范又可再细分为三种:一是权利妨碍规范,即对权利的发生效果进行妨碍,
使权利不能发生的规范;二是权利消灭规范,即能使已经存在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三是权利限制规范,即能对权利的效果加以遏制和排除,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
其三,罗森贝克在对法律规范进行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了自己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要求适用关于权利产生的规范,所以,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相应地,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浅析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思想

  五、法律视角的公共行政观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主要是将公共行政视为特定情境中应用法律和施行法律的活动,它有着令人崇敬的传统,最近已经发展成为公共行政的一种重要研究途径,其兴起的源头主要有三个:第一是行政法。它由法律,行政命令,诸如人事、预算、服务等中央行政机关的具有约束性的指令和宪法决定构成,它主要是指管制一般行政过程的一套法律和法规。第二是公共行政“司法化”(judicialization)的发展。它主要是将行政运作程序视为与司法程序一样,其目的在于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决策以裁决的形式由听证检查官(hearingexaminers)或行政法官(ALJ)</FONT< span>作出,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日益趋近于法院的工作方式,结果,法律价值开始在行政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是宪法。宪法不仅对公民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性权利、隐私权、平等保护权利、基本人权以及公民自由等进行了界定,而且对公共行政官员处理涉及公民个人福利、公共雇佣关系以及公共教育机会之终止时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作出了规定。随着法官把宪法应用于新的形势和新的解释,宪法对公共行政的影响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还会出现一些过去没有的权利,有些权利的范围也可能缩小。 在罗森布鲁姆看来,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法治,它包含着以下几个核心的价值:首先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罗森布鲁姆认为,这项价值难以用具体的名词加以界定,因为人们一直认为此项价值不能用任何单一的要求或标准加以界定。不过,它意味着基本的公平性,被视为保护个人免于遭受政府恶意的、无端的、错误的或反复无常的违宪剥夺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的必要程序。其次是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在罗森布鲁姆看来,一般而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历次的司法审判中均将公民所具有的此种权利视为积极的善和美国政治体系的必要特征,总的来说,在政府职能的行使的确需要限制个人权利时,法院也容忍政府对这些权利的限制,然而,基本的前提是在此环境中对政府不利,这样,法律便对政府官员剥夺公民实质性宪法权利的行为施加了很大的限制。最后一个价值是公平(equity)。罗森布鲁姆认为,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平等现在主要体现在授权法官对于那些其宪法或者法律的权利遭受行政官员的侵害的人进行救济。此外,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还崇尚正直诚实的价值,它反对绕过宪法程序而走捷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就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而言,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不太重视管理途径所极力主张的成本效能观点。正如罗森布鲁姆所言:“司法并不关注其裁决的成本,其关注的焦点在个体权利的本质,而不关注保护这些权利的社会成本。”①如同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和政治途径所进行的阐释一样,罗森布鲁姆也分别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管制行政以及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方面对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进行了分析。 在组织结构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所偏好的结构是抗辩程序。所谓抗辩系指对立双方经由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此过程必须是在无偏私的仲裁者(如法官或陪审团)前举行,由其对抗辩双方的陈述进行衡量并最终决定哪一方的证据有充分的说服力。不过,在公共行政中,抗辩程序一般被修正,以赋予正反两方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时更多的弹性空间。因此,传统法官听讼的方式便转变为听证检查官的运作模式。换言之,公共行政组织就好比一个独立的仲裁机关,接受来自不同立场的意见,并主动厘清事实真相,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罗森布鲁姆看来,尽管这种结构形式常常用于管制性的行政范畴当中,事实上,它在公共行政中有着更为广泛的存在。例如,当前公共人事行政就特别倚重这种方式,当涉及公共人事管理中的处罚行为以及平等保护、劳工关系等方面的事务时,情况尤其如此。另外,当行政活动涉及政府福利的分配与处理时,也常常运用这种运作模式。由于这种结构强调听证检查官的相对独立地位和无偏私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管理途径对层级制的倚重,尤其是对“命令之统一性”的强调,所以,虽然听证检查官的上级可以就接受哪些案件对其作出指示,但已不可能命令他怎样运作或作出什么决定,在某种意义上,听证检查官实际上已经处在行政层级之外了。因此, 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途径的价值:它把服务于顾客变成了一种法律程序,它妨碍效率、经济、效能的实现,也妨碍代表性、回应性、政治责任的实现,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权利,防止行政行为对个人权利的非法的、违宪的侵害。在对个人的观点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由于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权利、公平等价值,所以个人在这种途径中被视为特定环境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主张,抗辩程序也使个人能够向政府决策者解释其思想、动机和发生情况的事实;同样,政府决策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也应当广泛考虑不同个人的权益和特质,而这些考虑也可以解释为是政府人事行政中“功绩”(merits)概念的基本原则。在罗森布鲁姆看来,由于判断个人平等保护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仅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取决于执行行为的行政官员的意图和目的,所以,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重视个人并不表示其排斥诸如集体抗辩这种团体或组织等其他个人的组合形式。在认知途径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主张司法审判是发展知识的最佳方法。按照这种途径的观点,所谓“事实”只有通过抗辩过程中不同资料的展现才能得以厘清,至于个人意图或思维在这种途径中均被视为某种程度的客观性而非仅视为主观判断。在他看来,虽然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并非拒绝科学原则,但是它对科学主义采用通则化的方式对待人类的问题感到担忧,因为司法裁决的方法通常是归纳法,它依赖对具体案例资料的掌握和分析去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在涉及研究不同价值的选择上,研究可能具有规范性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罗森布鲁姆指出,由于个人宪法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少数地位者不受多数人组成的政府的侵害. 所以,民意调查或选举的结果不能成为法官裁决或审判的惟一依据。为了进一步阐明法律途径的认识论特征,罗森布鲁姆还对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与其他途径的认识论差异作了区分。他认为,人们为了分析和预测个体行为模式,常常采用社会分类的方法对社会成员进行属群划分,传统的管理途径对社会科学知识的依赖使其倾向于采用诸如种族、性别等类属分析人的行为模式。新公共管理途径对顾客和企业家精神的强调也是如此,政治途径因其更加关注在政府福利或负担分配中的大众性和回应性而非常在意政府项目对诸如妇女、非裔美国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情况,而法律途径相反则认为这种分类值得怀疑,它会威胁或侵犯宪法对人们的平等保护。在预算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强调的是宪法的完整性以及各项宪政权利的保障,他通过一系列典型的案例对此进行了阐释。就宪法的完整性而言,罗森布鲁姆以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为例作了说明。他指出,在此案中,法院推翻了国会赋予总统针对某些联邦开支和税收尺度的“项目否决权”,其依据是争论中的条款———1996年的《项目否决权法案》违反了宪法程序,因为它赋予总统在一项法律已经实施后随意改变它的权力。而对于各项宪政权利的保障来说,罗森布鲁姆则以“密苏里州诉詹金斯案”为例说明了联邦法院也常常判定各州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确保民众的宪政权利不受侵害。在决策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司法裁决过程通常是渐进的,每一个新案的事实往往都是根据过去判例产生的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评估的,即便是个案本身并无前例可循,法院仍然会倾向于从历史中寻找可以比照适用的情境。在他看来,对于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而言,决策可以说是在一种较窄的框架下作出的,或者说是对不同事实权衡后的裁定,这种特征能够使法院在应用以前判例之概念和方法的同时对其过去的决策进行某种修正,同样,这种决策方式也保证了司法原则的稳定性并且能够产生出良好的决策。在管制行政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就方法、程序和组织而言,美国的管制行政是高度法制化的,在他看来,管制行政的法制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管制会对个人、团体以及企业的权利产生影响, 它关系到财产的使用和处置问题,而且,管制规章对其他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的政策或行为也具有约束作用。此外,与政治途径和管理途径的价值追求不同,法律途径的管制行政强调的是抗辩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与权利、程序的公平以及管制行政决定的合理性等价值。在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方面,罗森布鲁姆指出,鉴于在宪法的价值与要求和传统管理途径及政治途径对公共行政的看法之间经常存在冲突与矛盾,所以,联邦司法系统不仅连续创制了一系列公民的宪政权利,而且还调整了有关公共行政官员对违反这些宪政权利的责任标准。在他看来,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向行政官员提供一种强烈的、内化了的激励机制,使行政官员努力去保护或者至少不去损害公众个体的宪政权利,进而确立一套政体价值,以使公共行政官员以此作为行为的准绳,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些政体价值的遵循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公共行政官员伦理、责任行政的内在参照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罗森布鲁姆最后强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仅仅对法律的遵从并不能替代伦理道德的约束,例如,法律可能有某些漏洞,从而为某些公共行政官员用来谋求私利提供了机会。因此,近几年来,美国公共行政界已表达了对责任及伦理问题的高度关注。在他看来,只有理解了针对公共行政的不同观点并体会到其中的广泛性,才能体认到公共行政官员所面对的公众需求的复杂性。然而,更为艰难的工作则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在工作岗位上将这些冲突的伦理观念整合起来。从本质上来说,公共行政责任性与道德的提升最终要依靠公共行政官员个人的行动,即在民众与政府之间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来建立互信。六、简短的结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公共行政可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学科领域,公共行政的研究至少有管理、政治和法律等三种不同的研究途径,不仅每一种研究途径在价值观、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管制行政以及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而且这些研究途径之间时而相互冲突,时而彼此互补。然而,遗憾的是,在公共行政学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有时, 人们往往只是倾向于从单一的视角看待公共行政,进而只是从单一的研究途径认识公共行政,他们要么因过于强调效率而忽略政治代表性和宪政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而忽视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要么因只是关注公正性而过于追求政治代表性和宪政性正当法律程序等价值,进而忽视公共行政的效率价值和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尽管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者事实上很难同时满足所有管理的、政治的及法律/宪政的要求,但是他清醒地认识到,自从公共行政研究的传统管理途径受到人们的质疑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已经过去了。如今,我们已经从公共行政研究的传统管理途径占主导地位的时代进入到运用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分析公共行政的时代,而且新公共管理途径也以强劲的势头加入到对公共行政的研究行列中来。鉴于未来的公共行政将更加复杂、更受政治观点的影响和主导、更加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更加强调绩效并且更加强调个人责任以及新的行政文化的发展,所以,公共行政的理论与实践眼下面临的迫切问题就在于:如何对不同研究途径所拥有的价值、结构与程序安排以及技术方法进行整合。总之,公共行政从来都不是一个同质的研究领域,公共行政研究途径的多元性产生于公共行政的复杂性,在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几乎涉及人类事务的各个领域,公共行政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向度的研究均不可能使人们对公共行政获得系统而全面的认识,公共行政既是管理问题,又是政治问题,也是宪政问题,我们只有把三种认知途径整合起来,才能正确地理解公共行政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行政的实问题。

  为什么无论是711、罗森还是全家,便利店的面积都不会太大?

  走进一家日式便利店一定能满足你大部分的生活所需,你可以依靠便利店而解决一日三餐永远热气腾腾的早餐、品种多样的便当、水果拼盘、即食小食应有尽有。

  711、罗森、全家这些日系便利店都是便利店行业内的标杆,它们的成功的奥秘:产品结构、规模效应和开放加盟。

  经营商品主要可以分为3类:快餐鲜食(包括盒饭、关东煮、面包等,日系便利店的快餐鲜食基本都是自有品牌产品)、加工食品(包括面包、甜点等,部分为自有品牌产品)非食品(包括日用品)。

  在这3类产品中,快餐鲜食的盈利能力最强。

  快餐鲜食利润率高于其他产品(2016年)

  快餐鲜食销售占比近40%(2016年)

  因为这些便利店的竞争对手往往并不是同业态的超市,而是同一条街的鲜食商家。

  为了满足现代人的快节奏生活,越来越多的自营型便利店也开始配备了熟食在店内经营

  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便利店熟食类商品经营需要注意的诀窍吧!

  1、进货质量要求

  (1)制作原材料必须保证其新鲜、卫生,符合该类食品的行业标准,成品及半成品要有足够的有效保质期。

  (2)来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必须分开。

  2、加工、制作要求

  (1)加工熟食不使用明火炉具,使用高温炉具应有一定的保护设施或在可能接触到顾客的方向做显著标志,防止烫伤。

  (2)制作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加工产品的变化,保证制成品的质量。

  (3)视各品种的销售情况及时加工补充台面。

  3、保存、保鲜要求

  (1)易变质的食品,应存放在保鲜柜内,不宜在高温或常温下长时间摆放。

  (2)气温较高时,对于卤水类食品要每隔2小时放入沸腾的卤水浸泡五分钟。

  (3)对于烧烤类食品,应存放在保温箱内,不宜在温度较高的空气中长期存放。

  4、人员卫生要求

  (1)人员必须保持双手卫生。

  (2)直接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允许戴手表、戒子、手镯、项链和耳环;不得涂指甲油,喷洒香水。

  (3)工作时不得抓头皮,擤鼻涕,挖耳;不得用勺直接尝味或用手抓食品销售,不接触不洁物品。加工人员手部有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工作期间不得存放个人用品。

  (4)员工进入加工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口罩;工作服应干净整洁;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在加工场所梳理头发。股权结构有哪几种类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主要解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
以前没股改的时候 流通股跟非流通股 的成本差异巨大
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企业股权激励与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详解(100余页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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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有哪几大分类?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规范的股权结构包括三层含义:①降低股权集中度,改变“一股独大”局面。②流通股股权适度集中,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③股权的流通性。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