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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国庆休假要求照常支付工资,合情合理也合法

时间:2022-10-07 14:45

  王女士当初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约定过,阿姨一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上班的话要两倍工资。但并没有明确,没上班也要工资照发。“这3天,阿姨不干活,吃住全部在我家,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要额外支付工资?”越想越觉得不合理的王女士向媒体求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阿姨国庆不上班,也应该依法获得带薪休假报酬,这不需要另做约定。

  另外,合同约定法定节假日上班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角度看,严格说来也是不合法,应该依法支付三倍工资。家政服务属于合法职业,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提高家政服务业服务水平,必须依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利。

  王女士对阿姨国庆不上班照样拿工资觉得不合理,反映出两方面问题,其一,对法定休假日的带薪休假不理解,认为法定休假日上班才付加班工资,而不上班则不应该拿工资;其二,把家政服务均作为“钟点工”对待。

  对于“钟点工”性质的家政服务,按日计酬没有问题,但对于“住家保姆”显然不适用,其相当于企业聘请的合同工,法定休假期间要求雇主照常支付工资,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要求。

  耐人寻味的是,对于给国庆不上班的阿姨发工资,王女士后来也想通了,理由是“这个阿姨干活还算给力,就不差这一千块钱了,就当封了过节红包”。而她老公的意见只有一句:“别管合不合理,就问值得不值得,我们孩子可在人家手上。”

  虽然处理好了“纠纷”,但王女士想通的理由与她老公的意见,某种程度说,其实都缺乏对家政服务职业的理解与尊重,还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家政服务。

  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这是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而非给阿姨“额外”的红包。

  阿姨要国庆不上班的带薪休假工资,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不是要施舍,消费者认为这是“额外支出”,是花钱买太平,依旧没有搞清双方的权责关系。

  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也明确,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考虑到家政服务的特殊性,意见还提到,“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因此,家政服务人员就是家政企业的员工,和其他企业的员工一样享有基本权利,其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雇主应该予以正视。也只有全社会对家政服务业与从业人员有正确的认识,尊重家政服务职业,并保障从业者合法的权利,家政服务业才能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