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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完善
股东章程可以设置强制退股的条款吗
公司的章程或者其他条款有相应规定而该规定又是合法的 是可以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之法律效力问题
不可以的。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述法条说的是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章程可以做出另外的限制。
而做出该规定的原因就是防止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权的时候,对公司造成有可能的危害。
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您好!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内外部转让设置特定条件的条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该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该规定,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这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间股权转让予以限制的特别规定,各方都应当尊重。并且,从公司合同理论的视角分析,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的条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对股权转让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各股东间利益的平衡,防止恶意股东借股权转让之机拥有多数股权,达到控制公司进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情形发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封闭性的考量,对上述情形中关于公司法任意性条款的变更应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对股权转让的限定有效,违反该限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无效。
2、章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的限制性约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条件通常更为苛刻,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同时,但必须明确,这一限制性约定是受制约的,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特别是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不应认定其效力。而应确认该限制性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所签之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章程中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除了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外,章程中那些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同样无效。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实际造成了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那这种条款因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故而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章程条款而无效。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中没有股权回购的规定怎么办
要的
投资协议中的约定未来回购pe的股权是债务还是股权
PE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设定股权回购条款,依据民法规则和《合同法》的本质属于债的安排,只是债的履行方式为回购股权,股权是期限达致或者条件成就后的交易标的。这是PE退出的一种方式。
PE/VC所签订的投资协议里面,有关最大股东的强制回购,适用什么法律条款实际上可行吗
按照公司法有关股权回购的规定来看,回购有诸多限制,可股权回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