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业主用停车位,8岁男孩被绊倒致,谁来担责?
孩子健康成长的上,
安全意识可不能少。
除了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家长也万不能掉以轻心。广东广州,吕某是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
2021年10月17日,8岁的小军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绊倒,导致其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
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
小军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双方未谈妥,小军父母将吕某和物业公司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小军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吕某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本案中小军摔倒受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等设施而导致的。小军在明知前方有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小军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动作跳过,小军父母在监护责任上存在重大,且小军的是造成其本人受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拆除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程度,对于小军的损害后果,根据小军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小军受后的医疗费为2942.18元,故判决因本次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吕某赔偿588.44元,物业公司赔偿294.22元。
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是不的行为,私拉设置车位不仅有违公德,还给公共场所带来了安全隐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中,幸而孩子因绊倒导致的结果较轻,但家长切勿掉以轻心,要特别加强对儿童人身安全的教育和关注。在外游玩时,父母要陪同孩子,不能其独自玩耍。一旦发生意外,对孩子身体的是不可逆的。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也离不开社会营造的安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区内的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积极完善各类设施的警示标志,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
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的,应当承担责任。被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的,可以减轻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公共场所或者道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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