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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怎么判?

时间:2022-08-23 18:54

  抚养费纠纷

  是很多已育离婚夫妻的麻烦

  孩子爸为了不支付抚养费

  一起看看是如何认定的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签订的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马某享有权,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该案经郑州市惠济区依法审理,判令男方马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萌萌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称马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马某在法庭上辩称,二人为了配合家里的拆迁办理了“假离婚”。因为是假离婚,两人所签订的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匆忙签了字。而且双方并没有就抚养费问题与杨某进行商量,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原告萌萌主张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 19500元,并要求被告马某按照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遂依关法律,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8月10日,在执行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万元抚养费。 近年来,因“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然而,“假离婚”行为不仅不受法律,还存在着“真风险”。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两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约定也很随意,然而一旦离婚后对方不愿复婚,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对簿公堂,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夫妻双方会为了逃避债务,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然而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如果拥有财产的一方复婚或将财产,另一方将无法要求、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登记不可逆转,用离婚人性、规避法律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