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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中有关投资者权利的特别规定

时间:2022-08-21 11:34

   1、设立合伙人会议的机构

   《合伙协议》第27条: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合伙协议》第22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协议》第23条:决定和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修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应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第29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3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2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投资专家担任(外聘投资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

   (1)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2)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资金托管

   《合伙协议》第30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托管银行根据合伙企业的决定划转合伙企业资金,通过托 管银行对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

   《合伙协议》第31条:合伙企业的资产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保证资金的安全。

   4、投资项目限制

   《合伙协议(初稿)》第50条: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

   (4)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