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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只有一套160万元的房产,都想要……判了!
房子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
两人只有一套房子
都想要,怎么办?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如皋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在倪先生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 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婚姻期间,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其认为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与其他的民事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 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孙国祥指出,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产,都想要,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