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证券市场制度的缺陷(证券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我过证券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首先是投资者还不成熟,投资理念与眼光以及心态与成熟都还差的很远.其次是法律法规还不够成熟,特别是有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低级,对违规者的查处力度远远不够.再次,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定位也有失误,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历史遗留问题,限制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上述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一再让投资者失望.但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的水平在慢慢提高,证券市场也在一步步走向健康,相信中国证券市场会越来越好,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监管不利 一、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监管主体行业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 四、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 五、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六、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够 市场混乱 当前的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矛盾,价值化投资的市场基础并不具备,然而由于流动性需求,迫使机构又必须价值化选股。解决当前市场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要理解市场的变化,顺“市”而为,必须把风险性、流动性放在第一位。 政府打破现今股市僵局的办法只有一个,即放弃“相机抉择”的政策策略,转而向建立和遵守股市“游戏规则”的方向转变,通过制定和执行“好的”规则来培育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政府现在最紧迫的任务就是采取措施来实现“让利于民”的股市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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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功能的缺陷有哪些,以及如何改变?
没有价格吧 不让捕杀的
我过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内地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内地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市场规则、制度建设、监管水平等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内地证券市场前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著许多不足和误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每个市场人士深入思考。
证券市场应尽快实现两个转变
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资源优化配值的场所,既可筹资融祺,也使投资者获取回报。而内地处於经济转轨时期,在证券市场制度设计与管理上,内地的证券市场是政府倡导建立的,其筹资与结构调整功能是国家传统的资金增量调整方式在证券市场的实现形式,因此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作用被突出强调,即强调其筹资功能而忽略其投资功能。市场及个股的投资价值问题受到了忽视,这种潜意识导致了政策上及市场参与者行为上对证券市场投资功能的忽视甚至是漠视,这其实是导致监管不严和企业及其他各市场参与者倾向於短期行为的根源。
伴随著国企三年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实现以及证券市场规模快速扩张期的结束,这种依赖吸收资金增量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将会逐步退化。而伴随著市场调整期的开始,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全面形成会迫使市场供求结构发生强制性调整,促使市场供求机制由行政操作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顺应这种变化,证券市场应尽快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市场定位的转变,即由原来的为国企脱困服务转变为培育一批业绩优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公司;二是市场功能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筹资功能向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项组合功能转变。
证券市场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在健全发达的市场体系中,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等同时并存,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对应的则有数以千万计的上市公司和交易品种。
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於主板市场,而且主要是股票市场,股市的板块是以行业或概念来划分的,便於为庄家提供炒作机会,且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少对冲机制来降低市场风险。一九九五年因国债期货的“327”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停止了国债期货交易,此后金融期货市场一直处於空白状态。由於股票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乏对冲机制,使得市场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多空对垒,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获利。市场的单边性特点不利於市场的稳定,多数庄家操纵股价都是先利用股市无买空机制而一路往下打压,做长期单边下趺市收集筹码,而后一路拉升股价暴涨。当中小投资者开始追涨过程中,庄家也就顺利完成了出货。在庄家的操纵下,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输得很惨。
内地证券市场结构的缺陷,不仅不利於培养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而且由於无法发挥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现功能、不利於股价的理性回归,导致股价的理性回归,导致市场过程投机。因此今后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管理层应加快对证券市场进行结构调整。一方面继续完善股票市场建设,同时应加紧建立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增加交易品种,建立对冲机制以降低市场风险。
股票指数期货由於是以股票指数本身为买卖对象的,不仅具有一般期货产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它还能产生调节整个股票市场股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视。内地应适时开辟这一市场,使内地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上市公司应建立退出机制
目前内地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对优势,并且大量的国有股不能流通,市场投资者只是小股东,处在弱势群体的位置上。上市公司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市场投资者和企业双方面的行为扭曲。在上市的1,200多家公司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严重失衡。据不完全统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1%的上市公司,占总数的近一半;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是第二大股东的5倍以上。由於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无法实行监督权,通过市场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设想也就无法实现。另外,大量的国有股不流通不仅是导致市盈率高的一个因素,也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要改变上市公司行为的不规范,关键是要落实上市公司股权结权的改善、变革和交易等核心问题。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当改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可以考虑严格控制新上市企业的质量,从注重所有制结构转为注重企业本身的质量和效益情况,多批准一些高质量的民营及合资企业上市,甚至允许外资企业上市,以便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其次,分期分批使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够尽量流动起来。在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於对企业的监督,也有利於企业改制。这一点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国有股减持可以实现。再之,对於那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应当加以限制、整顿乃至取消其市场资格,不允许其通过虚假重组、以配股代替分红等方式在市场上继续维持。因此,市场的退出渠道一定要畅通,这将比任何行政处罚更有约束力。
建立法制的证券市场
内地证券市场在立法、监管、规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成熟市场相比,内地证券市场在法制建设方面差距很大;一些法律只有粗的框架,可操作性差,导致市场各欺诈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监管人才和手段不足;由於证券案件标的较大、诉讼成本较大,一些法院对证券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对涉及证券案件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还不清楚。此外,在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上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下一步需要真正发展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否则即使在其他方面加快前进步伐,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
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市的基础上,加大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力度:首先根据市场需要,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积极研究监管办法,为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要加强证券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控市场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模经营的理念。
我国证券市场在证券经济人制度之前用的是什么制度,相比之下有何优缺点
南京中科集团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我想应该技术股吧,哈哈。
如果是这个意思,就是把成果从实验室转到市场的时候,技术算作原始股。
其实保健品我个人不怎么相信,80%是吃的心理作用。我是学生物工程的,但我没有去保健品公司工作,请允许我自私的认为,那只是一些人敛财的手段罢了。当然,如果你是去工作,祝你好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和意义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哪些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摘要: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的基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开有重大意义。从对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问题;制度设计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法律和规章制度,向投资者、社会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等通过一定方式将其经营状况、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盈利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准确、充分、及时地进行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信息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被称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公司在上市时进行初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