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八年前卖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2-08-13 17:15
2018年4月16日,胡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32.02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骨折,构成一处九级和四处十级残。
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赔偿金、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
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第十四条明确 ,并 。第四条明确:“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 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行驶,应及时依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