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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激励协议(股东协议)

时间:2022-09-10 07:43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公司)

   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激励方:**(以下简称“**公司”)
甲方为**公司股东,占有%股权。乙方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为更好的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以股权激励形式与乙方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对价。1.1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乙方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1.2乙方担任职务,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在协议生效后需持续在**公司工作5年,全力保证公司每年业务目标的实现,此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甲方保证。
2.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乙方股东权。
3.1乙方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4.3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激励方:
甲方为*****股东,占有%股权。乙方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技术总监。
为更好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以股权激励形式与乙方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对价。1.1甲方将其持有的******1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乙方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1.2乙方担任技术总监职务,全面负责*******智能设备开发管理工作,且在协议生效后需在*******工作,此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甲方保证。
2.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乙方股东权。
3.1乙方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4.2签字盖章:

  【AAA】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股权激励方:RR(以下简称“RR公司”)
甲方为RR公司股东,占有%股权。乙方为RR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为更好的激励RR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经RR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以股权激励形式与乙方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对价。
1.1甲方将其持有的RR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乙方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1.2乙方担任职务,全面负责RR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在协议生效后需持续在RR公司工作5年,全力保证公司每年业务目标的实现,此作为接受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甲方保证。
2.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股东权。
3.1乙方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五、乙方承诺。签字盖章:代表签署:

  股权激励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高管人员):
身份证号: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积极性,体现个人经济与事业的双重成就,更好地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企业创造长期价值,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利益,甲方同意以股份(指干股+实股结合)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激励,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份:指甲方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本协议中包含干股和实股,二者结合。
2、干股:指甲方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名义上的股份,干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实股:指甲方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实际股份,实股拥有者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实股的拥有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以及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4、分红:指甲方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以上总股份2、乙方所持有的实股,在离开公司后,可以继续享有或转让。十、争议的解决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标准版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目的,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地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 ?元
(1)甲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

  股权让人家代持到底有什么风险

  您好,股权代持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务员为规避身份障碍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代持协议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
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东权利:擅自转让、出质、质押股权。
显名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财产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个人原因。(陷入离婚诉讼或者死亡,股权将被分割或继承。
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利益驱使下的道德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地位无法得到恢复,无法向公司主张投资权益。
对显名股东(委托持股人)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作为登记股东,有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显名股东遭事后追偿:委托表决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存在纳税风险: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因此项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则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实践操作中,显名股东往往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该转让基于股权代持,则显明股东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就转让所得纳税。
对被持股公司的风险
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IPO或新三板挂牌均要求公司股权清晰,若在上市或挂牌前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可能会对上市或挂牌造成法律障碍;即便上市或挂牌成功,代持现象被发现也会面临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调查或处罚的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